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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679号

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钦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钦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李家工业园。被执行人淄博钦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乔庄村17号楼东单元1楼。本院在执行淄博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淄博钦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327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