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青
赵某与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