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197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磐,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