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宪,该××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云峰。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王文林。被执行人李沛。被执行人史林海。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峰、赵勇、王文林、李沛、史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云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赵勇、王文林、李沛、史林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4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38元,由五名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刘云峰、赵勇、王文林、李沛、史林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轮候查封已经设立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赵勇位于豪景华庭9号楼104室和史林海位于多瑙河国际公寓23幢306室房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云峰、赵勇、王文林、李沛、史林海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已经设立抵押权登记的的被执行人赵勇和史林海所有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云峰、赵勇、王文林、李沛、史林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