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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375号

驻马店市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向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向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375号

原告:驻马店市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07463386。法定代表人王杰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要华,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向科,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向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升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信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