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银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承德。法定代表人余跃娟,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蓉,该××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史后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银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后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恒银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后永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马力龙
代理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双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