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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行初154号

田晓晓与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初154号原告田晓晓。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巍,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晓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对原告举报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一案中,原告田晓晓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晓晓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杜维忠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