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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292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292号申请人刘某甲。被申请人刘某乙。被申请人刘某丙。被申请人刘某丁。被申请人刘某戊。被申请人刘某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存放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方里刘家居委会的赵莲英死亡后上级政府给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45888元。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存放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方里刘家居委会的赵莲英死亡后上级政府给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458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由秀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