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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92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刘光洲、丁桂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刘光洲,丁桂华,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执行人:刘光洲。

被执行人:丁桂华。

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刘光洲、丁桂华、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光洲、丁桂华、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光洲、丁桂华、潍坊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