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储亮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储亮亮,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胡根华,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霞,总经理被执行人詹伟民,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金霞,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詹伟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海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韩新颖,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新颖,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健,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汪德平,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开发区。被执行人汪卯红,女,汉族,1959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焰,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崎玲,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胡根华、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詹伟民、王金霞、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海有贸易有限公司、韩新颖、储健、汪德平、汪卯红、刘焰、王崎玲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