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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089号

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089号

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明德,该公司主任。

被告:刘曦。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