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089号
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明德,该公司主任。
被告:刘曦。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