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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705号之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美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美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7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代表人郑学筠。被执行人陈美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7月20日至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陈美琴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水印城1幢2单元32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徐钻、许航以人民币72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水印城1幢2单元3201室房产(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滨国用(2013)第号】归买受人徐钻(身份证号码)、许航(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钻、许航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徐钻、许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