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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346号

应月与夏勇江、陈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月,夏勇江,陈伟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346号

原告:应月。

委托代理人:应乐,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勇江。

被告:陈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月诉被告夏勇江、陈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洪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