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周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农民。2009年1月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进周某伙同苏某(另案处理)分两次向一名外号叫“细虎”的中年男子(另案处理)共购买到25克毒品冰毒和5克毒品海洛因,并与一名外号叫“金某”的年轻男子(另案处理)商议交易一批毒品,周进周某先贩卖给“金某”1克毒品冰毒用于试吸,周进周某得毒资50元,之后周进周某与“金某”的毒品交易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成。当被告人周进周某和苏泓颖苏某在周进周某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木寮45-1号的家中卧室称量及分包毒品冰毒和海洛因备售时,碰上民警敲门检查,周进周某携带毒品冰毒和海洛因与苏某一起跳窗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周进周某家中搜查扣押到冰毒疑似物1包,经称量,毛重1.3克;从被告人周进周某跳窗出来的位置查获一个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毛重2.047克;从被告人周进周某被抓获的地点草地上散落有一个打开的深棕色纸盒一个,纸盒内装有一包用纸巾和白纸包好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小块,经称量毛重2.192克;从抓获被告人周进周某的周围草丛中搜查出分别用纸巾包好的冰毒疑似物三包,经称量,毛重分别为4.986克、11.034克、11.023克,毛重共27.2克。以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毛重合计5克,冰毒疑似物合计28.5克。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合计净重4克,冰毒可疑物合计净重26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周进周某处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疑物中检验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进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进周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进周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进周某伙同苏某(另案处理)分两次向一名外号叫“细虎”的中年男子(另案处理)共购买到25克毒品冰毒和5克毒品海洛因,并与一名外号叫“金某”的年轻男子(另案处理)商议交易一批毒品,周进周某先贩卖给“金某”1克毒品冰毒用于试吸,周进周某得毒资50元,之后周进周某与“金某”的毒品交易因价格问题没有成交。当被告人周进周某和苏泓颖苏某在周进周某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木寮XX45-1号的家中卧室称量及分包毒品冰毒和海洛因备售时,碰上民警敲门检查,周进周某携带毒品冰毒和海洛因与苏某一起跳窗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周进周某家中搜查扣押到冰毒疑似物1包,经称量,毛重1.3克;从被告人周进周某跳窗出来的位置查获一个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毛重2.047克;从被告人周进周某被抓获的地点草地上散落有一个打开的深棕色纸盒一个,纸盒内装有1包用纸巾和白纸包好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小块,经称量毛重2.192克;从抓获被告人周进周某的周围草丛中搜查出分别用纸巾包好的冰毒疑似物3包,经称量,毛重分别为4.986克、11.034克、11.023克,毛重共27.2克。以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毛重合计5克,冰毒疑似物合计28.5克。经称量,海洛因可疑物合计净重4克,冰毒可疑物合计净重26克。经鉴定,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疑物中检验出海洛因。另查明,2009年1月4日,被告人周进周某因犯盗窃罪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2日中午1时许,周进周某打电话给其,要其帮他贩卖毒品,每贩卖一次毒品给其100元,其同意。其搭车去到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周进周某家,周进周某骑摩托车搭其去到玉林市区宏进批发市场旁边的一条小巷处停下,周进周某打电话后,一名男青年来到,周进周某向男青年说要购买10克毒品,还按以前的价钱。男青年拿出一只白色小胶袋装的白色粉未状毒品交给周进周某,周进周某将毒品交给其,周进周某付钱给男青年后骑摩托车搭其回到他家。进周某见到有二名男青年,其中一名叫“金某”。其将毒品交给周进周某,周进周某将毒品交给“金某”,“金某”给钱某就和另一名男青年离开周进周某家。当天下午约4点,周进周某接到“金某”要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然后开摩托车搭其去到玉林市区宏进批发市场旁边林村小学附近,周进周某向上次贩毒的男青年买到用一只黑色小胶袋装的毒品海洛因后交给其,其便拿毒品海洛因在手。接着,周进周某便开摩托车搭其回他家中,在回到周进周某家后,其将刚买的毒品海洛因交回周进周某,周进周某便走到他家后面的竹根底下叫“金某”和两名男青年回他家里,然后他们四人就进到周进周某的房间内交易,而其就周进周某家的大厅内等,一会,“金某”和另两名男青年便从周进周某房间出来离开周进周某家。周进周某在他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后就开始包装毒品海洛因并叫其帮包装。其大概包装了3、4只海洛因时,公安人员便来敲门并表明身份叫开门,周进周某就觉得不对劲,便将毒品冰毒、还没有来得包装毒品海洛因和其刚刚包装好的3、4只海洛因双手一把抓了放入一只黄色小纸盒中装好,就拿在手上从其房间一楼窗口处跳出屋外逃跑,其也跟周进周某跳窗逃跑。周进周某跑出约5米远便摔倒在地被追上的公安人员抓获并搜出毒品冰毒及毒品海洛因,其则刚跳出窗口跑出不远时便被公安入员抓获。接着,公安人员便押住其和周进周某行入周进周某家房间中搜查,从周进周某房间中又搜出胶吸管、包装毒品冰毒用的小胶袋、电子称等物。其和周进周某把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分三种,红色塑料包装大一点的毒品海洛因就是100元出售,白色塑料包装小一点的毒品海洛因就是50元出售,红色塑料包装再小一点的毒品海洛因就是25元出售。2、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2日14时,松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木寮45-1号有人贩卖毒品,该所民警前往查处,于当日19时50分许,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木寮XX45-1号屋背附近将正在逃跑的周进周某、苏某抓获,经讯问,周进周某、苏某对贩毒事实供认不讳。3、辩认笔录,证明周进周某辨认出苏某是和其一起去购买毒品及分装毒品的人;苏某辨认周进周某是和其一起去购买毒品的人。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相片,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0月12日,松花派出所民警依法扣押周进周某的海洛因可疑物13小包,共毛重1.3克,用纸巾包好的海洛因可疑物1块,毛重2.192克,用纸巾包好的海洛因可疑物1块,毛重2.047克,冰毒疑似物3包,毛重共27.2克,冰毒疑似物1小袋,毛重1.3克,沙漠金触屏手机1台,白色触屏手机1台,黑色直板手机1台,白色笔录本1本,电子称1台,白包装膜23张等物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现场方位示意图及中心现场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木寮45-1号周进周某住宅,周进周某住宅所在楼房为一栋高一层的钢筋砖石水泥结构的楼房,坐北向南。周进周某的卧室中的软床处是其分装毒品的现场,在周进周某卧室北墙上的窗口往北、距周进周某卧室北墙8米处的空草地面将周进周某被抓获;在周进周某卧室北墙上的窗口往北、距周进周某卧室北墙2米处的空草地面将苏某被抓获。6、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玉公物鉴(理化)字(2015)0598号,证明从周进周某处缴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周进周某于2009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被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8、被告人周进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10月12日中午,其和朋友苏某来到玉林市区宏进批发市场旁边的一条小巷,打电话向“细虎”购5克冰毒和5克海洛因。过了一会儿,“细虎”来到将一只装有毒品海洛因和冰毒白色小胶袋交给其,其给“细虎”现金2600元,其中1900元是这次买5克冰毒和5克海洛因应该给的钱,剩下的700元是订金。之后,其把刚买来的毒品交给苏某,两人一起回其大塘村的家中,途中其打电话给“金某”叫他过来拿只冰毒。其回到家时,“金某”和一名年轻仔已经在其家等着其。其从苏某身上拿回装有毒品海洛因和冰毒的白色小胶袋,给一只毒品冰毒“金某”试,“金某”试了一下之后就说有事情要走了,走的时候还说要再拿一只回去试,然后“金某”和年轻仔就离开了。当天下午约4时,“金某”打电话给其说这些“料”(指冰毒)可以,想要多一些,其就说可以。接着其就打电话给“细虎”说又要多20克毒品冰毒,然后其和苏某从其家中驾驶一辆红色125C男装两轮摩托车(没有车牌的)去到玉林市区宏进批发市场附近“细虎”的叔叔家中找见到“细虎”,“细虎”从身上拿出用一只黑色小胶袋装住的两小包毒品冰毒交给,其就给了“细虎”现金1000元,之后其就把黑色小胶袋装住的两小包毒品冰毒给苏某拿着。接着,其就开摩托车搭苏泓颖苏某回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的家中,其在回家的途中就给电话“金某”叫他过来拿“料”(指冰毒)。其回到家,“金某”和两名年轻仔已经在家等着其。因为毒品价格谈不合适,“金某”就说不要了。因为之前试“料”(指冰毒)的钱他没有给其,然后他就给其了50元钱。然后“金某”等二人就离开了。其就叫苏某入其房间内帮包装毒品冰毒。其和苏某把毒品冰毒用刀片切成一小块,一小块就是一克重装一只袋,一克以80元卖出。当我们正在包装毒品时,公安人员在门外表明身份要其开门配合检查时,其没有开门,而是把其和苏某正在分装的毒品冰毒和毒品海洛因及手机、一个记录有数字的黑色笔录本、电子称等物品放到纸盒中,然后叫苏某和其一起逃跑,其跳出房间之后,又爬上房子后面的草坡逃跑,大约逃跑了5、6米后被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追上来并把其抓获,在逃跑的过程中摔倒了二次,在第二次摔倒的时候,其从房间中拿出来的纸盒被摔在地上,纸盒中的物品也掉了出来,其被抓获后你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就依法对其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把其从房间中拿出来的被摔散在地上的纸盒中的物品进行搜查和扣押,最后还把其带回到其所住的房间进行搜查,从其手中一共扣押到毒品冰毒毛重28.5克、毒品海洛因毛重5克、手机三台、白色塑料膜、白色小胶袋等物品而苏某也被抓获了。其一共从“细虎”手上买回5只(克)海洛因和25只(克)冰毒,一共给了“细虎”3600元。其和苏某一起贩卖毒品,一次就给苏某100元。因为近日有朋友问其是否有毒品出卖,所以在2015年10月12日中午约1时,其便打电话约苏某到其家中一起去买毒品来贩卖。其就向“细虎”购买冰毒是每克70元,海洛因是每克320元。
被告人周进周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查,被告人周进周某在侦查阶段供认贩卖毒品的事实。其供述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与证人证言相符,可互相印证。且有现场缴获的毒品及贩毒所需使用的工具佐证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进周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周进周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进周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周进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周进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进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