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46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农民,住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1958。2015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同年9月11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燕华等二人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多次帮一名叫“亚机”的男子在本区博贺镇码头向吸毒人员李某、邓某、欧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50至100元不等。2015年9月7日,黄某在本区博贺镇龙山盐井头北村东片130号其家中向吸毒人员欧某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2015年9月7日11时,被告人黄某在本区博贺镇旧村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30小包、甲基苯丙胺(××)2小包、手机1部。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克;检见海洛因成分,净重4.49克。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的毒品、贩毒通信工具及签认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是吸毒人员。2015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为获取毒品吸食,多次帮一名叫“亚机”(身份未明)的男子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码头向吸毒人员李某、邓某、欧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50元至100元不等。2015年9月7日8时,被告人黄某在博贺镇码头向李某贩卖50元海洛因,李某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旦场派出所抓获,交代出向“亚机”、黄某购买毒品吸食。当天11时许,欧某到博贺镇龙山盐井头北村东片130号被告人黄某的家里向黄某购买50元海洛因。随��,民警在博贺镇博贺旧村路口抓获被告人黄某及欧某,从黄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小包、白色物质30小包及贩毒工具手机(17876073685号)及两轮摩托车1辆。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化验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小包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5克;白色物质毒品30小包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4.49克。另查明,侦查机关没有查清扣押被告人黄某使用的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再查明,被告人黄某患有肝硬化、××。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黄某对扣押毒品、贩毒工具手机等的签认照片、毒品秤量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超声检查报告单、临床血液学检验报告、DR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刑拘人员体检表、证人李某、邓某、欧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供述及辨认笔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黄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为了获取毒品吸食,受他人指使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又可从轻处罚。���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对缴获被告人黄某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缴获的摩托车1辆(没有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车
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
人民陪审员 赖 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国华速 录 员 李东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