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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6881号

王后超与漳州升德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后超,漳州升德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6881号原告王后超,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漳州升德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明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超与被告漳州升德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后超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后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后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晓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燕丽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