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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211号之一

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翟献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翟献群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沙海燕,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献群。

被执行人:翟献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翟献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翟献群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学士街496、498号及西环路3051号的房屋,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该房屋,被执行人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翟献群名下均无车辆。另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200.40元,按货款180520.4元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翟献群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升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乔将军贸易有限公司、翟献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