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波,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1幢18-6#。法定代表人徐颖,总经理。
原审
被告:李雨锡,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龙小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雨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民初字第09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7月11日向上诉人龙小波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龙小波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小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