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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733号

龙小波与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雨锡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龙小波,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雨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波,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1幢18-6#。法定代表人徐颖,总经理。

原审

被告:李雨锡,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龙小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瑞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雨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民初字第09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7月11日向上诉人龙小波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龙小波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小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