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366号
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创新路155—4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涂赣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非,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放。
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皮晓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多发的工资款58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3日,因被告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原告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却将2016年3月份工资全额向被告进行了发放。被告获得上述工资没有和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故现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工资款,实际是与被告因为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故本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而不应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皮晓赛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
书记员 年 华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