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书,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富,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刘洪书因与被上诉人陈显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月7日向上诉人刘洪书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洪书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洪书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提供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其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洪书自动撤回��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
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