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21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申请人陈启茂。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翟所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经沂源县悦庄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启茂自愿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还款人自愿承担2016年7月29日至该款付清时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所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