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郭某与闫某某劳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1404执7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成
审判员 王廷卓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贵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