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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刑初124号

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8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查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乐剑军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新田县龙泉镇府前大道县政府门口路段时,与行人肖同翠相撞,交通事故造成肖同翠受伤。经两次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分别为158mg/100ml、216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8.2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新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肖同翠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熊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肖同翠医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元,被害人肖同翠对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不予追究熊某某刑事、民事责任的报告》及相关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书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采取血样照片、《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害人肖同翠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及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之二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四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熊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乐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