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5执196号之一

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郝洁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