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郝洁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