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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1029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02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史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捷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人民陪审员  尹怀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