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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46-1号

费存其与郝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存其,郝玉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费存其。被执行人郝玉娥。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费存其与郝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郝玉娥应支付申请人费存其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郝玉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涿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樊树庚

审判员  宋玉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