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费存其。被执行人郝玉娥。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费存其与郝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郝玉娥应支付申请人费存其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郝玉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涿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樊树庚
审判员 宋玉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