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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民初244号

常梅丽与槐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梅丽,槐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244号

原告:常梅丽,女,汉族,额尔古纳市某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槐炳华,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常梅丽诉被告槐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常梅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梅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梅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常梅丽负担。

审 判 长  侯乐坤

审 判 员  宋丽杰

人民陪审员  屈乐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