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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360号

庄浪县鑫盛辉汽贸有限公司与马万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浪县鑫盛辉汽贸有限公司,马万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庄浪县鑫盛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斌斌,。被执行人马万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万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万选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万选所有的甘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马万选所有的小轿车一辆。

二、将甘小轿车一辆扣押至庄浪县人民法院。

三、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永宏

审判员  马晓东

审判员  杜江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