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庄浪县鑫盛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斌斌,。被执行人马万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万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万选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万选所有的甘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马万选所有的小轿车一辆。
二、将甘小轿车一辆扣押至庄浪县人民法院。
三、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永宏
审判员 马晓东
审判员 杜江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