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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546号

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华明气体供应站与贾飞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城县城东六里王华明气体供应站,蒙城县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贾飞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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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46号

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华明气体供应站,住所地蒙城县红光村六里王庄,注册号341622600543638。

负责人:黄卫华,该站经营者。

被告:蒙城县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安驰大道东侧濮水路北侧永兴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622000063045。

法定代表人:林文彪,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贾飞影,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华明气体供应站诉被告蒙城县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贾飞影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华明气体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城东六里王华明气体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