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429号原告罗乃银,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黄仁军,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乃银与被告黄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乃银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乃银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乃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罗乃银负担。
审判员 郭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