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蔡东全,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蔡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XX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东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对被执行人蔡东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东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XX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陈XX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7执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通
审判员 林振辉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