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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047号

余生与余书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生,余书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2047号

原告:余生女。

委托代理人:汪培仁,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书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永吉二路3号。

负责人:徐春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丁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余生女与被告余书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开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培仁、被告余书德、被告人保财险开化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丁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诉称及诉讼请求原告诉称:2015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余书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08204**号大中型拖拉机,行至淳开××××马金镇姚家源路段时,与原告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余生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余书德与原告余生女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开化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共花费医疗费29495.03元。2016年6月,原告余生女的伤情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评定,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61192.03元,扣除被告已付赔付的24275.75元,实际赔偿为36916.28元。

二、被告辩称被告余书德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本次事故中原告已垫付医药费及电瓶车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24793元,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财险开化公司辩称:

一、对事故发生及认定无异议;

二、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误工损失,故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三、被告车辆在人保财险开化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法院认定及理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是非动车对机动车,被告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其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除交强险外,对其他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开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开化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

被告人保财险开化公司辩称原告已超过60周岁,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因庭审中,原告确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误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核,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医药费:29495.03元;2、营养费:900元,30天×30元/天=900元;3、护理费:7200元,住院期间48天×130元/天=6240元,非住院期间12天×80元/天=960元;4、交通费:200元;5、鉴定费:840元;6、财产损失:1650元,其中电动车修理费1300元,施救费350元。合计40285.03元。被告余书德已垫付原告费用24263元。

四、裁判结果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050元。

二、被告余书德赔偿原告余生女其他损失12741.02元。上述款项,扣除被告余书德已垫付原告费用24263元,原告余生女实得7528.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0元,由被告余书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卓瑜附: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2、请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指定帐号,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案号。户名:开化县人民法院-拍卖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帐号:20100015269554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