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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798号

管玉秋与姜乾赞、杨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玉秋,姜乾赞,杨云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798号

原告:管玉秋。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乾赞。

被告:杨云荷。

原告管玉秋与被告姜乾赞、杨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管玉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玉秋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许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