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798号
原告:管玉秋。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乾赞。
被告:杨云荷。
原告管玉秋与被告姜乾赞、杨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管玉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玉秋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海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许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