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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730-1号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詹绍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绍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詹绍先,农民。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詹绍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詹绍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