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048号
原告:朱泽珍,女,194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张菊梅,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克菊,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周光平,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负责人汤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珍与被告洪克菊、周光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泽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中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