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4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D座5楼53-56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A座3楼。负责人杜然,总经理。孙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宏卓
代理
审判员 史仲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