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31323号

上海福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文专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福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文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1323号原告上海福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郭振球,总经理。被告陈文专,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福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上海福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慧莉

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