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262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
法定代表人:曾朝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想,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邱颖,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