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356号
原告:赵苗苗,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志亮、张文姣,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婧玉。系该公司员工。赵苗苗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赵苗苗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苗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苗苗承担。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筠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