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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356号

赵苗苗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苗苗,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356号

原告:赵苗苗,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志亮、张文姣,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婧玉。系该公司员工。赵苗苗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赵苗苗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苗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苗苗承担。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筠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