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096号
原告:方义莲。
委托代理人:张修敏,安徽信拓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七层706室。
负责人:李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镜,总经理。
被告:郭雪晴。
委托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义莲与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雪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方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义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方义莲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