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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096号

方义莲与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义莲,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雪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096号

原告:方义莲。

委托代理人:张修敏,安徽信拓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七层706室。

负责人:李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镜,总经理。

被告:郭雪晴。

委托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义莲与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雪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方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义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方义莲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