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
被执行人:杨某,居民。
被执行人:吴某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杨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吴某某存款139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