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忠,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欣卫,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继忠、邹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峰
审 判 员 罗正环
代理
审判员 尚春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子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