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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239号

林升宇与林焕俤、林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升宇,林焕俤,林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239号原告林升宇,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瑞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焕俤,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焕,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述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祥健,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升宇与被告林焕俤、林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升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升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升宇负担。

审判员  王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