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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118号

何唯与谷晓敏、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唯,谷晓敏,张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18号

原告:何唯,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谷晓敏,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张建兵,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何唯与被告谷晓敏、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唯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谷晓敏、张建兵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何赵玲以其所有的皖HXX**小号车辆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何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谷晓敏、张建兵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何赵玲所有的皖HXX**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查育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