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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923号

杨笑艳与张永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笑艳,张永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杨笑艳,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家,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杨笑艳申请执行张永家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家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