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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813号

刘振冠与郑卫群、郑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振冠,郑卫群,郑冬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13号

原告:刘振冠,经商。

被告:郑卫群,经商。

被告:郑冬青,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冠与被告郑卫群、郑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冠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化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