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13号
原告:刘振冠,经商。
被告:郑卫群,经商。
被告:郑冬青,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冠与被告郑卫群、郑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冠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化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公众号“”
刘振冠与郑卫群、郑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13号
原告:刘振冠,经商。
被告:郑卫群,经商。
被告:郑冬青,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冠与被告郑卫群、郑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冠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化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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