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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4902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世叶、王雪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世叶,王雪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902号之一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负责人:韩立光。

委托代理人:顾亦,该行员工。

被告:陈世叶。

被告:王雪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世叶、王雪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1元,减半收取287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合计4870.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