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胡成佳,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医院职工,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吴惟,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医院职工,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成佳与被执行人吴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174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2174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惟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焱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