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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监14号

黄士新因与李加环、许敏、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士新,李加环,许敏,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监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士新,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系黄士新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环,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赵英明,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系李加环之夫。

原审

第三人:许敏,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审

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黄士新因与被上诉人李加环、原审第三人许敏、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已生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以上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