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458号
原告:钱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郑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钱某于2016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